儘管稅法規定,所得年度結婚或離婚,當年才能選擇夫妻分開或合併申報;但年滿60歲的夫妻或無謀生能力的夫妻,其中一人給小孩列報扶養,或分別由不同的小孩扶養,這些情況下都可以分開申報,也會有節稅效果

稅法規定,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,像是父母、祖父母等,只要年滿60歲,或未滿60歲卻沒有謀生能力,納稅人都可列報為扶養親屬。

對於這些年逾六旬的老夫老妻來說,有的不是已經退休,要不就準備退休,收入主要來源多半是利息所得,但稅法規定每戶只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也就是說,如果夫妻兩人全年利息收入加起來超過27萬元,超過的部分就必須要合併其他所得繳稅。

但銀髮族們如果其中一人由子女列報扶養,或是分別由不同的子女列報扶養,因為受扶養人的所得必須併入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申報,效果形同夫妻分開申報。

更有利的是,原本夫妻倆只能共用27萬元的利息所得扣除額,分開申報後夫妻各有一個利息所得扣除額,扣除額可暴增為54萬元,對於這些以利息收入為主的銀髮族來說,也產生相當好的節稅利益。

比方說,一對老夫婦利息所得分別有10萬元和20萬元,如果兩人合併申報,因為只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因此3萬元的利息所得就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{(10萬+20萬)-27萬=3萬}。

如果這對夫婦育有一子,小孩也已年滿30歲,假設小孩利息所得5萬元,並把父親列報為扶養親屬,父子的利息所得加起來只有15萬元,根本不到27萬元的繳稅門檻。此外,老翁由兒子列報扶養,兒子還多了一個7.7萬元的免稅額。

同時,因為老先生已經給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,老太太就得單獨報稅,她的年度利息所得20萬元,也不到27萬元的報稅門檻;原本兩人合併申報必須報繳的3萬元利息所得,也就這樣省下來了。

【2008/05/07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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